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3239号
原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以双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