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7370号
原告:***。
被告: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范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明。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光。
被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致鹏。
被告:陶彪伦。
被告:**。
原告***诉被告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彪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8元,减半收取4269元,由原告***负担;余款4269元足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仁德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石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