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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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3241号
原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千聚源小区聚锦苑3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农民。
原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4520元。
经本院审查,原告起诉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属于代发工资的一方当事人,其与**之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在庭审中陈述其与案外人张瑞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且约定了劳务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不应当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经向原告释明后,要求原告撤诉,但原告拒绝撤诉,本案因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致使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不但要符合形式要件,而且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如果案件受理后,在审理中发现诉讼主体不适格的,原告应当撤诉,原告拒绝撤诉的,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本案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致使无法审理。其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