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省**与***、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6民辖12号

原告:省**,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勇。

原告省**与被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被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甘0111民初910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天祝县人民法院审理。天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省**诉称,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欠款37900元,逾期付款利息3713.06元。具体事实和理由:甘肃省天祝县新农村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合达公司后,合达公司又转包给了被告***,后***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37900元的空心砖和小红砖。余款37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相互推诿,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未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且二被告住所地均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合同履行地为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应当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故被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或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1月4日,天祝县人民法院以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管辖没有约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原告系供货方,现依据欠条索要剩余欠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天祝县不是本案合同履行地,天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该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但鉴于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武威市凉州区,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将本案指定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义齐

审判员  卢妍红

审判员  孙发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