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省**与***、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11民初912号
原告:省**,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区红星广场西侧甘肃文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盛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天堂镇天堂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天堂镇天堂村/div>
法定代表人:晁玉梅,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省**与被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天堂镇天堂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省**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省**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天堂镇天堂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省**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省**负担。
审 判 员  李 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妍君
书 记 员  石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