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8159号
原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
被告:**,武威市人,住武威市。
第三人:张某,住武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宏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吕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