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省**与***、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11民初910号
原告:省**,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区红星广场西侧甘肃文创中心8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盛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省**与被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欠款37900元,逾期付款利息3713.06元(从2020年6月5日起按照4.31元/日的标准支付至欠款付清为止),暂合计41613.06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甘肃省天祝县天堂镇天堂村委会将本村新农村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转包给了被告***,后***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37900元的空心砖和小红砖。余款37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相互推诿,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或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被告***和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均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合同履行地为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且原、被告双方并未对管辖法院达成协议,故本案应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或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未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且二被告住所地均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合同履行地为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应当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故被告甘肃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或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信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妍君
书 记 员  石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