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5916号
原告:武威国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工业园区天马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鹏、王晓雯,系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海上村八组57号。
法定代表人:韩振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威国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武威国瑞医药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威国瑞医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国 栋
人民陪审员 王德鹏
人民陪审员 蔡学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