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8075号
原告:***,男,住青海省民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民和县川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金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上村8组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男,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甘肃金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1元,减半收取计152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