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金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8075号 原告:***,男,住青海省民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民和县川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金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上村8组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男,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甘肃金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1元,减半收取计152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