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禾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2民初1605号
原告:**,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
被告:**1,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
被告:禾某,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
被告: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3MA0GTHHW6T。
法定代表人:**2。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1、禾某、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守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