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宝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宝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华宝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2027号
原告青岛华宝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沙子口村。
法定代表人刘昌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明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