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621民初200号
原告:广西南宁绿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建科苑小区4号楼25层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思县农村能源站,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环城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零霞,站长。
原告广西南宁绿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辰公司)与被告上思县农村能源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绿辰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辰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绿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绿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