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绿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昭平县黄姚镇人民政府、广西南宁绿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121执保3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昭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昭平县***黄姚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彭达长。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绿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建科苑4栋25层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广西昭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广西南宁绿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昭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价值人民币壹拾伍萬元整。
本院认为,广西昭平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绿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壹拾伍萬元(¥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