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7610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代理人:***,***亦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亦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绿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建科苑小区4号楼25层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5215663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绿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绿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4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一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绿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