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韶山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保6号
申请人: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南环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韩群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韶山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竹鸡塅阳光水岸A栋商住楼1111、2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本院在审理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韶山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4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该案(2022)湘0382民初51号民事裁定已生效。经本院立案保全,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940,000元为限,已冻结韶山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号,实际冻结金额733,285.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2民初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沈 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旺东
书 记 员  刘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