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南环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典***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山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竹鸡***水岸A栋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山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0382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韶山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韶山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10月18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韶山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相应银行账户,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韶山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93.13元,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7574.18元,之后又以传统查询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竹鸡***水岸XXX号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另有其户籍登记地宅基地上房屋一栋,但均存在事实上的处置困难,其余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同期包括本案的三件申请执行人为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为韶山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涉案执行标的共计本金83万余元。
2022年11月27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韶山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265707.5元(未包括律师费、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已执行到位111067.31元,由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领取11万元,收取执行费1067.31元,其他款项没有执行。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蹦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