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23民初86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告: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三路303号综合楼B1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以被告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电梯安装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计667.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回原告***667.5元。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余伟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