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6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三路303号综合楼B103。
法定代表人:黄炜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0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梁小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曦
侯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