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高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8354号 原告: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高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高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广州市和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