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1999号
原告:山东淄博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盛湖路天乙大厦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1037826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淄博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中润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0988293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淄博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淄博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景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19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淄博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景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1900元。
二、如被告淄博景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9919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