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1999号之一
原告:山东淄博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盛湖路天乙大厦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1037826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淄博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中润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0988293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鲁0391民初19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淄博景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原告山东淄博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淄博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