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执4845号
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丘国光。
被执行人:四川智美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虎。
被执行人:黄虎,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执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智美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借款本金799039.97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律师费5500元、案件受理费6622.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柒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