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37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瑞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1栋1单元12楼。
法定代表人:龚晓鸥,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女,四川省瑞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智美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三路19号西部智谷38号楼B座5层2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黄虎,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成仲案字第656号仲裁裁决,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瑞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智美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额98494.92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656号仲裁裁决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