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美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申请执行四川智美高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358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智美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03日受理***等申请执行四川智美高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因被执行人四川智美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智美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应收款人民币xxx元提取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品儒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