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远泰信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1执2873号
申请执行人: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贻顺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远泰信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远泰信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3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孔敬
审判员***
审判员*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何青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