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8366号
原告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殷 隽
书记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