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42716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2栋B座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勇,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绪峰,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贻顺园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27082D。
法定代表人:李文静。
被告:黄津卉,女,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王昭,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汉族,1994年4月7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四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凌 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