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5686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春云。
被告: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静。
被告:***,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红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