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16民催20000号
申请人: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2708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X8,票面金额为280,4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北方中联(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杭宝林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康旎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