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邓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91财保143号
申请人河南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邓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融机构存款3887178.3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邓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邓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87178.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 珂
书记员 张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