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邓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91财保14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邓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豫0391财保1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邓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邓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87178.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邓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邓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3887178.37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珂
书记员 张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