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捷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3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捷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B座30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新城花园大厦7-1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子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捷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捷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捷成建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石家庄捷成公司提供《设计文件交付确认签收单》、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官网截图、邯郸科技中心室内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等证据,以此证明石家庄捷成公司为邯郸科技中心、定州中山博物馆项目进行了相应的设计工作。石家庄捷成公司对邯郸科技中心项目进行了室内设计,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因设计以外的原因未中标该项目,项目未中标不能归责于石家庄捷成公司的事由,因此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应对石家庄捷成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石家庄捷成公司对定州中山博物馆项目进行了设计,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石家庄捷成公司20万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应当提供按照石家庄捷成公司完成的工作量结清设计费的证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家庄捷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于英

审判员*路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