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镔江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三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3民初541号
原告:温州镔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东平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大道沧河锦园2幢606室。
法定代表人:章吉建。
原告温州镔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一次性履行全部款项为由,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镔江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镔江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计974元由原告温州镔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