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润天工贸有限公司、甘肃国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财保42号
申请人:甘肃润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进贤,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国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国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82175.85元依法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甘肃润天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润天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国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82175.8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润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孜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