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奥茵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宁县奥茵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073号 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41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037193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广宁县奥茵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551682140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华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江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86358874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宁县**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社区***工业园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4X1UD8X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070186D。 负责人:**。 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宁县奥茵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宁县奥茵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14858.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宁县奥茵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扬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14858.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