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02民初4348号
原告:云浮市云创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解放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镔,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
原告云浮市云创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云浮市云创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将相关款项全部付清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云创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相关款项全部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云创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浮市云创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帼斐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