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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某有限公司、彭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5302民初71号 原告:云浮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住广东省肇庆市。 原告云浮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彭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需向被告彭某公告送达传票等诉讼资料,本案于2024年3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停车费共48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805元为本金,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9日,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某《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云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方案,在经得市政府同意后,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云城区部分路段停车泊位开始实施收费,某公司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对车主实施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30分钟内免费停车;2、超过30分钟按1小时计费,每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3、1小时之后每30分钟计费一次,1.5元/30分钟;4、22时至次日8时,最高收费6元;5、中型车辆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6、最高计费按8小时计算,24小时最高限价24元……收费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的期间内,被告所有的车辆多次驶入云浮市云城区收费停车泊位并长时间停车,驶离时并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根据系统数据统计,上述期间内被告车辆产生停车订单多次,按照有关规定计得欠费共4805元。欠费后,原告多次通过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被告催缴欠费,但被告一直拒绝补缴停车费用,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尽快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为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查询信息,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 2.云城区发改局关于召开云浮市云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价格听证会的通告,证明收费方案经过云浮市云城区发改局召开过听证会后制定的。 3.云浮市发改局关于云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证明原告对车主实施收费所依据的收费方案。 4.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云城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收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明原告依照相关规定对城市道路智慧停车泊位进行建设和管理收费。 5.车辆欠费系统截图,证明被告总欠费的情况。 6.车辆停车订单列表,证明被告车辆在收费停车位停车次数及欠费情况。 7.车辆停车照片,证明被告的车辆使用停车位的时间。 被告彭某没有提出答辩,在诉讼中亦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公司是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7日,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召开了云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价格听证会,听证会后,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向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上报《关于审定云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方案的请示》,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云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18]69号),对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价格进行了定价及公布,载明: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云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方案。具体如下:1、30分钟内免费停车;2、超过30分钟按1小时计费,每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3、1小时之后每30分钟计费一次,1.5元/30分钟;4、22时至次日8时,最高收费6元;5、中型车辆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6、最高计费按8小时计算,24小时最高限价24元。……上述收费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9年11月11日,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原告某公司提出的《关于对云城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收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作出《关于云城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收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区发改资[2019]42号),原则同意云城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收费项目实施,项目业主单位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 由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详细信息载明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彭某。 被告彭某所有的小型汽车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期间多次驶入云浮市云城区收费停车位并长时间停车,驶离时并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原告提供的《车辆停车订单列表》,列明了从2020年7月5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期间,被告的车辆停放的泊位号、停车时长、驶入时间、驶离时间、费用等信息,欠费合计4805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停车费,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合法程序对停车区域、停车收费价格进行了规定,并授权原告某公司依规收取。为此,原告某公司是经政府批准,依法注册成立的云浮市云城区主街道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单位,负责云城区主街道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工作,系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作为小型汽车的车主,其将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表明其自愿与原告成立停车收费服务合同。被告使用停车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现未支付停车费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停车费4805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使用车位停车,应当在使用后及时缴纳停车费,但其未履行缴纳停车费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因上述欠费4805元均是发生在2023年9月29日前,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确实导致原告损失,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2024年1月4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请求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利息,并没有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度,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2024年1月4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5%,上浮50%为年利率5.175%。故逾期付款利息按以下方法计算:以尚欠停车费为本金,从2024年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 被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停车费48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尚欠停车费为本金,从2024年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计算)给原告云浮市某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某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前期公告费2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某负担;此后公告判决可能发生的费用,亦由被告彭某负担,原告云浮市某有限公司可持预交公告费凭证直接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