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丁广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158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兆斌
代理审判员  周 飞
代理审判员  纪维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