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280号
原告:济南华阳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工业一路崮山工业园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迎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丁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华阳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迎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1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阳灯饰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阳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济南华阳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谢慧岚
审 判 员 柯胥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