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泓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李聪珂、***与河南泓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82民初1226号 原告:李聪珂,男,汉族,1989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泓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石板岩镇圣相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BAUD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聪珂、***诉被告河南泓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李聪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聪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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