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2民初122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泓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石板岩镇圣相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BAUD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泓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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