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3财保26号
申请人:林某,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林某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000元。担保人***自愿以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康宁街86号1号楼1单元11层XX号房产(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7XXXX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康宁街86号1号楼1单元11层XX号房产(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7XXXX号)一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