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3财保2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豫140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000元;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康宁街86号1号楼1单元XX层XX号房产(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7XXXX号)一套。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康宁街86号1号楼1单元XX层XX号房产(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7XXXX号)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