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大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715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大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河南省大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以致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住所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虽提供有被告河南省大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息,但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邮政部门退回,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