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23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宝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光世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3民初2179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1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钟伟
二○一九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