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宝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舒城县宝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舒城县五显自来水厂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4520号
原告:安徽省**县宝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城关镇桃溪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6277490X3。
法定代表人:张恩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县五显自来水厂,住所地安徽省**县五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6370174A。
法定代表人:王守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县宝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县五显自来水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县宝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县宝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县宝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怀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童佳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