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305号
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T5CH6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新村**。
法定代表人:骆文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元,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21279815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行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束方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树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 慧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