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3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信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T5CH6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新村**。
法定代表人:骆文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元,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21279815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行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束方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欢欢印花材料厂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星达巾被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313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星达巾被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欢欢印花材料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星达巾被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欢欢印花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星达巾被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和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树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丁 慧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