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4501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被告: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环城西路综合市场-亨威商苑项目1号楼3层03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670823110N。
法定代表人:邢学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杰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