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防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696号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金辉嘉园商住小区1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11MA72TB8P58。
法定代表人:蔡华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670823110N。
法定代表人:邢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强,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6元,由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建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