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锋,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国苹,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环城西路综合市场-亨威商苑项目1号楼3层035#商铺。
法定代表人:邢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祖国,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强,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吴继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兰州开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钢材总部2号楼2517-1室。
法定代表人:曹景,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颜军,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祖国、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兰州开辰商贸有限公司、颜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3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建华
审 判 员 邱 彬
审 判 员 王晓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以轩
书 记 员 施艳琴